11月23日讯,日前,记者从自治区旅游局获悉,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将于2011年1月1日施行。
据了解,2002年7月26日,在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《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》是西藏第一部旅行业地方性法规。近几年来,随着西藏旅游业快速发展,旅游需求不断升级,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,旅游建设和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,颁布实施已长达8年的《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》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西藏旅游业发展的需要。加之,国家相继修订了旅行社管理、导游人员管理等行政法规,西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也应当作出相应修改。今年9月29日,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。
据区旅游局副局长王松平介绍,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体现了全面发展和规范旅游业的理念。从发展、规范、服务等方面增加了许多法律条款内容,并呈现出六大特点:一是充分体现了西藏旅游业加快发展的主线,在发展中规范经营行为,在提供公共服务中体现管理和监督;二是充分体现了政府主导旅游产业发展原则;是明确了西藏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、转让的形式、方式等内容;是将一些旅游行业内的新业态纳入了行业管理范围;五是体现了“以人为本”的立法理念,对现役军人、老年人、残疾人、学生等人群减免景区(点)门票;六是根据旅游流量的变化,旅行社和景区(点)可按有关规定灵活地实行淡、旺季门票价格,并规定团购门票的价格优惠率不得超过20%。
《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的出台,对促进西藏旅游产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。必将进一步规范西藏旅游市场秩序,优化旅游发展环境,保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权益。
据悉,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》颁布后,自治区旅游局将采取举办学习班、印制宣传手册等多种方式来学习宣传,力争家喻户晓。